最小13岁?四川一家娱乐城不仅涉赌,还组织未成年有偿陪侍

据微友提供,12309中国检察网2021年11月19日发布了一份《起诉书》,提到通江一家娱乐演艺城,不仅涉赌,还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

 

以上图片来自网络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公开显示: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某镇。

因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4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被告人何某某、唐某某(另案处理)、董某某(另案处理)、严某某(另案处理)、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出资260万元在通江县某酒店成立通江县**娱乐演艺城,从事歌舞表演、酒水销售等经营活动。

何某某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账务管理,唐某某系大堂经理并负责演艺娱乐节目管理,董某某、严某某系监事并负责账务监督,龙某某负责后勤和安保。

2018年5月,为提升演艺城人气及经济效益,由唐某某提议引进数字竞猜赌博游戏,并联系主持赌博游戏的吴某某(未到案)进入该演艺城,约定赌博利益由演艺城与吴某某各抽取50%。

五人协商后一致同意在演艺城内进行该赌博游戏,以人民币作为赌注,采取猜大小、猜单双、猜和、猜数字的方式进行赌博;在此过程中,董某某积极宣传、联络消费者参与赌博。通过该赌博游戏**娱乐演艺城非法获利61010元人民币,何某某等人分得30535元,吴某某分得30525元。

同时查明:

2018年10月以来,通江县**娱乐演艺城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授意其客户经理欧某某为满足顾客需要,组织王某甲(14岁)、张某甲(15岁)、王某乙(16岁)、向某某(16岁)、张某乙(14岁)、闫某某(15岁)、余某某(13岁)、赵某某(13岁)、李某某(17岁)等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活动,并从中提成。

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何某某作为通江县**娱乐演艺城股东、董事,并负责具体经营管理,在该演艺城组织实施赌博游戏,提供场地并组织该娱乐城消费者参与赌博,从中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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