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修订通过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下简称“规定”),将依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修订后的《规定》有许多新亮点。
□金报记者 樊莹
市政府应严格执行环境污染防治问责制度
《规定》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环境污染防治问责制度。
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执行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环境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者对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置不力,市人民政府应对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市和区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责令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该地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实有关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排放社会生活噪声,有8类规定须遵守
《规定》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人排放社会生活噪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共涉及8类:
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2.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不得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3.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不得从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4.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不得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工具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5.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6.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7.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的,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8.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货物装卸、汽车修理、门窗加工、石材加工、制冰轧冰等商业经营活动的,不得产生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环境噪声污染。
夜间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规定》还明确,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确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进行连续作业的除外。
在中考、高考期间,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装修活动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